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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-12-26 16:55

〔記者蔡彰盛/新竹報導〕張姓婦人在新竹三姓橋火車站旁,遭矮石墩絆倒受傷而向台鐵請求13萬餘元賠償,新竹地院法官審理時認為現場路段並非供行人行走處所,且張女在跌倒前已經踢到石墩,明知有問題卻還是被絆倒,須自負9成過失責任,最後僅判台鐵賠償1536元。

張女指控,去年7月30日上午11點多在三姓橋車站步行至車站旁女廁時,因人行道遭機車擋住,未有站務人員管制,遂遶路而行,不料遭與人行道旁顏色相近的矮石墩絆倒,導致摔倒頭部撞擊地面,受有頭部、肢體多處鈍傷、腦震盪等傷害。

由於石墩顏色與人行道相近,且未設置明顯警示,張女認為台鐵管理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有欠缺,又放任讓機車擅自占用人行道,阻礙行人通行,未有站務人員管制,因此向台鐵訴請賠償醫療費用、減少工作收入損失、精神損害等合計13萬餘元。台鐵則稱張女行走路徑,並非供行人通行的人行道,台鐵並無過失。

法官認為,矮石墩僅數公分高,並與人行通道相鄰,難免行人貪圖捷徑逕行跨越通行,台鐵應負維護安全義務,且矮石墩顏色與相鄰人行通道邊線及機車停車空間顏色相近,此意外後台鐵也塗上黃黑相間警示油漆,可見先前已經違反維護安全義務,並與張女受傷有因果關係。博客來

然法官發現,根據台鐵的監視錄影畫面,矮石墩並非供行人通行的人行道,張女第1次跨越時左腳已踢觸矮石墩,但未摔倒,4分半鐘後又從先生停放的機車取出飲料,並仍依第1次行走路線,再次通行矮石墩,未目視前方,致左腳再次踢及矮石墩後向前撲倒,足見確有應注意而未注意該路況之過失,需負9成過博客來網路書店失責任,最後僅判台鐵賠償1536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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